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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雄安新区政采对接,雄安政采政采商城入驻

2020-07-31 13:31:42

河北省政采网上商城为了进一步管理,规范网上商城入住行为,规定了相关制度;如下:


1、符合《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所规定的条件;

2、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3、应具有自主电商平台(须为面向社会消费的专业销售平台,非公司门户网站),且具有有效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ICP许可证)或第二类电信增值业务中的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

4、供应商销售产品的电子商务平台须具有与河北省采购网上商城平台进行系统对接的能力;

5、入驻电商在网上商城系统提供的商品品目不得少于《河北省采购网上商城品目目录》中品目数量的60%(只销售自主生产产品的生产商除外);

6、推送商品应为供应商自营商品(“自营”指以自己名义销售产品、开具发票及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7、推送商品应符合国家“三包”政策,支持7天货到无理由退货;

8、供应商应自收到网上商城订单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配送。

9、必须支持货到付款、公务卡结算、银行转账等多种可选择的支付方式,支持45天账期,支持开具正规纸质或电子发票;

10、具有完善的物流管理体系,具备全省各设区市(含定州、辛集市)、县(区)配送及服务能力,必须支持送货到门的服务,在网上商城系统提供的商品应免费送到采购用户指定地点,计算机设备类、电器类商品还应提供免费上门安装、调试等服务;

11、应明确河北省采购网上商城具体业务联系人、电话、在线客服等信息,并在河北省财政部门备案,若人员发生变动,应及时向河北省财政厅反馈。

12、供应商须承诺可提供其销售产品的电子商务平台上的同周期产品交易数据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河北省采购网上商城品目产品),协助建立采购商品价格数据库。

13、严格遵守采购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河北省省级采购网上商城管理暂行办法》(冀财采〔2017〕23号)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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